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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职当月公司要不要为员工缴纳社保?
现在,很多公司规定:在15号之前离职不缴纳当月社保,15号之后离职可以缴纳当月社保。
那这个规定是否合法,一定要卡在15号之后离职吗?
按照相关法律规定,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,单位就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。
职工离职的当月,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,企业应为其缴纳在职当月社保费用,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补缴风险及滞纳金风险。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:
根据《劳动合同发》第7条规定:
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
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第4、58、60条规定:
国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,有权查询缴费记录、个人权益记录,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。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,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。
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
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,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、减免。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,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。
当月的工资是由原单位支付的,那么在那里上班领取的该月劳动报酬,就应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。
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,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,也就是说,在职一天,企业都要为职工缴纳社保,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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