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买社保案例:
原告魏某于2000年5月开始在某石油总公司右云县公司工作,属被告石化小同公司,2010年7月,受石化小同公司安排,原告魏某与被告昌易公司签了书面劳动合同,但实际服务单位仍然为石化小同公司,故魏某的工作年限应为2000年5月起其经济补偿应当是61484.6元。
二、法院判决:这个企业 10 年时间了,不给员工缴纳社保,劳动者投诉了也没办法补缴。这个案例是本人帮助劳动者打赢了官司,直接主张 10 年补缴纳社保的这样一个这个事情。然后法院裁决用现金补偿。裁决公司应当直接补偿现金 7 万多元给老王这个比较令人无比舒服的结果。具体的裁决的理由是这样的,老王因为公司长达 10 年不缴纳社保投诉了,也因为政策的原因无法补缴,所以说就起诉要求公司直接补偿社保费用合理合法。最终法院依法裁决公司支付补偿老王的社保费损失将近 7 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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